7月15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科学谋划了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全会精神,《法治视野》公众号特开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栏,邀约省内法学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共同书写如何依靠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凝聚发展力量以实现高效能法治护航中国式现代化。
本期分享中共浙江省委建设法治浙江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会长胡祥甫《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和驱动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优势。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由技术创新尤其是关键、重大技术的创新和突破带来的新动能、新产业、新模式,是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路径。广大民营企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早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了民营企业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浙江省作为民营经济大省,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数量连续二十五年居全国首位,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7.2%。因此,浙江更需要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和驱动力,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体制机制。
一、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从简化商事程序转至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尤其是2019年10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民营企业到政府部门办理商事登记、审批、许可等事务的程序越来越简便。无论是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还是产权登记,借助互联网数字技术,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都不用跑”,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大大提高,企业的获得感越来越强。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优化营商环境的着力点应该从简化商事程序转移至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保护上来。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民营企业长时间的大投入。要让民营企业家对这种投入及今后的产出有一种安全感,就需要建立一整套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打造一个真正能让民营企业家安心、放心的营商环境,从而增强他们对国家法治和政策连续性的信心。浙江的民营企业家敢于创业、敢于冒险、敢于做长期投资、敢于创新,由技术创新带来的新动能、新业态,浙江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所以,浙江的民营企业家更迫切需要一个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前进”。对此,浙江省可依据总书记讲话精神,制定相关规定,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卸下包袱,轻装上阵,放开手脚,大干一场。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动力从主要依赖政策驱动转变为稳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律预期
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营商环境的建设从一开始就具有政府政策驱动的浓重色彩。依靠生产要素的低成本和国家政策的强烈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高速发展,普遍性政策红利释放明显。与政策相比,法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可预期性,政府给企业搭建一个长期稳定、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这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强调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但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其数量占到企业总数的99%。浙江省历届政府一直秉承“民营经济兴则浙江兴”的理念,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利益,为民营经济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早在2006年,浙江省就出台《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年1月出台《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月出台《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同时废止),2024年1月又出台《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可以说,浙江省针对保障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民营企业的发展,已经搭建起基础的法律框架体系。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平等对待民营企业的现象,如对重点领域多元化投资模式中,民营资本控股的企业未能受到一视同仁。再如,尽管《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一再强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但仍存在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现实问题。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石。为稳定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律预期,浙江省需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改革,以法治化的手段在法治化的轨道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体制机制,鼓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的本质特征是“创新”。专精特新企业就是以专注铸专长、以配套强产业、以创新赢市场的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释放了创新“大能量”,加速发展新质生产力。
浙江是专精特新“领跑”省份,拥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442家,更是孵化了先临三维、贝丰科技、天宏锂电等一众优秀企业。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创新氛围浓厚,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上下游易形成紧密合作关系,为浙江专精特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2024年6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浙江省已经迈入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发展的新阶段。下一步,浙江更需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法规+政策”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普惠+增值”的精准服务体系。
潮涌千帆竞,聚力势如虹!生机勃勃的新时代,新征程的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推动浙江“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建立起一个保护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打开高质量发展“稳进立”新局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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